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镇江市区行政区划内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权力类型和权力编码、援引的主要依据、承办窗口、获取的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收费情况及重要提示,并对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提醒。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区行政区划内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办理。
2.权力类型和权力编码
行政许可 JS110000TY-XK-1003
3.本办理规程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
4. 承办窗口: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综合20B 窗口(长江路33号)
受理时间:上午9:00~11:50 下午1:30~5:30(下午2:30~5:30夏时制)
咨询电话:0511-88983018
投诉电话:0511-85027454
查询网站地址: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zjzwfwb.gov.cn;
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条件:
5.1游泳项目
5.1.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
5.1.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5.1.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5.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项目
5.2.1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6-2005);
5.2.2至少配备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5.2.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5.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3潜水项目
5.3.1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
5.3.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5.3.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5.3.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4攀岩项目
5.4.1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
5.4.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5.4.3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5.4.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申请材料
6.1游泳项目
6.1.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6.1.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6.1.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6.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6.1.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6.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2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项目
6.2.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6.2.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6.2.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6.2.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6.2.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施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等)的书面材料;
6.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3潜水项目
6.3.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6.3.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6.3.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6.3.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6.3.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潜水人员须知、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等)的书面材料;
6.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4攀岩项目
6.4.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6.4.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6.4.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6.4.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6.4.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等)的书面材料;
6.4.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8.承诺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9.办理程序
9.1接件
审批部门应:窗口工作人员出具一次性告性书
9.2.受理审核
申请人应:当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应当积极回应,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受理通知书》和《接收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
审批部门应:根据申请文件做出审核决定。(申请文件齐全的,窗口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和《接收材料清单》;申请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窗口出具《材料补正通知》,对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9.3复审(3个工作日办理)
审批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9.4审批(19个工作日办理)
审批部门应:对复审材料签署上报审批意见
9.5决定(3个工作日办理)
审批部门应:准予许可的申请表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准予许可的项目领取项目申请表。
10.是否收费
不收费
11.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1.1 所有复印件均须核验原件。
11.2 材料原件请用钢笔书写或打印,不能提交圆珠笔书写件、复写件、粘贴件,如有少量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公章。
11.3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
11.4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一)经营终止;(二)许可证到期。
11.5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目录公布后的6个月内依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申请行政许可。
附录A: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附录B: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附录C: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