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专项整治 |
整治内容 |
目标要求 |
整治措施 |
责任人 |
责任
部门 |
整改
时限 |
1 |
开展三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专项整治 |
不遵守工作纪律,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工作时间上网聊天、购物;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专心、在位不在岗,被动应付、不敢担当;服务意识和能力不强,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解决不主动、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
进一步提升局机关和窗口单位服务人民群众的质量和水平,优化办公秩序,着力形成政简风清、务实高效的服务环境,提升体育部门形象。 |
1.切实整治“庸懒散”,严格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严肃处置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和工作时间上网娱乐、购物、炒股等行为。
2.规范业务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并且限时办结完毕;大力倡导“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有效解决事难办问题。
3.群众来访笑脸相迎,热情接待。
4.对借用权力“吃、拿、卡、要”和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滥用权力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问责。 |
潘文瑜
尤卫东
叶红 |
各处室
各直属单位 |
常年 |
2 |
开展“三风”(学风、文风、会风)专项整治 |
解决学习流于形式、脱离实际问题;集中治理文山会海。 |
1. 理论学习要密切联系体育部门实际,努力为体育发展服务;
2. 改进文风会风,反对党八股,领导干部带头开短会,讲实话。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
3. 坚决取消一切没有实质内容、没有实际作用的会议、活动和文件。 |
1.制定学习制度。做到学习有安排、有记录、有笔记,党员干部要撰写心得体会。
2.提倡学用结合。不因循守旧,不照搬照抄,努力用创新思维、科学理论指导开展体育部门工作。
3.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会议数量,简化会议程序。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控制好会议的规模与时间。
4.坚持勤俭办赛原则,不安排欢迎宴会、答谢宴会,不发放赛会纪念品;单项比赛不举行开闭幕式,食宿费用严格控制标准。
5.严格控制文件规格、精简种类、分发范围,尽量以电子文件代替纸质文件,提高办公信息化水平。 |
承纲
于波 |
办公室
竞技体育处 |
2014年9月 |
3 |
开展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问题专项整治 |
重点整治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问题;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问题、私设小金库问题。 |
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 |
1.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的费用。
2.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公务接待应当按照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加强管理和规范。坚持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流程,在公务接待消费核定限额内合理安排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超限额进行公务接待活动。所有接待应坚持事先报批、核定标准、定点接待,严禁超标准和随意接待。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赠送礼品。
3.规范公务用车管理。要完善公务用车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日常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同意出车外,公务车一律封存。 |
承纲
于波 |
办公室 |
2014年9月 |
4 |
开展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整治 |
对参赛运动员资格及年龄审查、参赛运动员选拔、教练员选聘、裁判员选派及执裁、竞赛规程规则执行等情况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对有关人员处罚不坚决、不落实,反兴奋剂教育不到位问题;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其他赛风赛纪问题。 |
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通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高广大教练员、运动员体育道德水平,力争在省十八届运动会上获得精神文明和运动成绩双丰收,积极促进镇江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
1.加强教育学习,各参赛队伍要对照签订的责任书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维护体育公平。
2.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采取科学手段进一步加大对参赛运动员资格和年龄审查,确保不出现违规行为。
3.严格执行《省运动会青少年部运动员参赛资格管理办法》,对资格违规运动员、注册教育教练员和注册单位进行处罚。 |
叶红
于波 |
竞技体育处
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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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 |
5 |
开展退离休人员在体育社团兼职专项清理 |
对退(离)休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社团兼职进行清理;审核并规范已经批准在社团兼任职务的人员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 |
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按期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符合规定的,告知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对其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
1. 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情况进行摸底。
2. 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需要在社团兼职的退(离)休领导干部进行审批或备案。
3. 对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对其履职取酬、报销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对领取报酬,或履职不当的,必须辞去社会团体职务。 |
叶红
王锡炳 |
体育总会
办公室 |
2014年10月 |